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让每一位学生都获得成功”的办学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常州工学院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常工政〔2021〕72号)文件规定,结合师范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转入师范学院各专业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选拔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师范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转专业工作小组由院长崔涛任组长,成员为:肖华、王爱祥、张志欣、杨丽莉、姚冬梅、刘成娟、王健、赵晨。具体工作职责为:拟定本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负责审核本院申请转专业学生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制定本院选拔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确定本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事宜。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拟转入师范学院各专业学习学生的现专业必须与接收转入专业在同一录取批次。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符合《常州工学院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常工政〔2021〕72号)第四章要求且无下列情形,可申请转入师范学院相应接收转入专业学习: 1.转入小学教育(理)专业有色盲或高考数学未达到及格(<90分)成绩的学生; 2.转入小学教育(文)专业有色盲或高考语文未达到及格(<90分)成绩的学生; 3.转入学前教育专业有色盲、五音不全、肢体动作不协调等情形的学生;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除《常州工学院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常工政〔2021〕72号)第五章、第六章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进入接收转入专业就读的学习计划书(2000字以上); 2.校医院出具的辨色力检查报告; 第六章 选拔考核程序 第八条转专业选拔考核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为原则,同等条件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及有相关专业特长者优先。 第九条大一学生选拔考核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面试由师范学院负责组织。大二学生的选拔考核,由师范学院负责组织笔试和面试。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1.笔试内容(大二申请转入学生):笔试试卷总分为100分。小学教育专业笔试内容为学科知识(70%)+教育学基础知识(30%)。其中,小学教育(理) 所考学科知识为高等数学,小学教育(文)所考学科知识为大学语文;学前教育专业笔试内容为学前教育学基础知识。 2.面试内容:小学教育(理)和小学教育(文)专业的面试通过书写、问答、特长展示等方式进行,问答测试涵盖职业认知、心理素质、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方面,评委根据考生面试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面试总分100分,其中书写20分,问答60分,特长展示20分;学前教育专业的面试内容为幼儿故事讲述、回答问题和专业技能展示(声乐、器乐、绘画、舞蹈四项中面试考生任选一项进行现场展示)三项,面试总分100分,其中幼儿故事讲述30分,回答问题30分,专业技能40分。面试成绩为评委打分的平均分。 第十条小学教育(理)、小学教育(文)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总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第十一条接受转入专业以申请学生选拔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以选拔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选拔考核面试结果低于60分的,应视为未达到师范学院专业要求标准,不予以录取。在选拔考核结果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即选拔考核成绩相等),申请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录取。在选拔考核结果同等条件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相同的情况下,学有专长者优先录取。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学有专长: 1.申请转入小学教育(理)专业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高中及大一期间在数学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发表过与小学教育(理)专业相关的论文、组织过与小学教育(理)专业相关的调研(形成报告)、参与过与小学教育(理)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转入小学教育(文)专业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高中及大一期间在语文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发表过与小学教育(文)专业相关的论文、组织过与小学教育(文)专业相关的调研(形成报告)、参与过与小学教育(文)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转入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好的音乐、舞蹈、美术基础,且能提供本人的声乐、器乐、绘画、舞蹈相关考级证书;在高中阶段获得过校级以上声乐、器乐、绘画、舞蹈竞赛奖项(需提供获奖证书或其它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文科类学生转入小学教育(理)专业者,原则上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理工类学生转入本院文科专业者,原则上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理工类学生转入小学教育(理)专业者,文科类学生转入小学教育(文)专业者,经师范学院核准,原则上可转入同一年级学习;文科类或理工类学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者,经师范学院核准,原则上可转入同一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各接收转入专业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师范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后,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填写《常州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核选拔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师范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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