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7-04 浏览次数: 1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管理,推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协同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高级别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有利于发挥科研引领和示范作用,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加强校内、国内及国际科技交流,吸引和培养高素质学术骨干,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团队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依托我校设立的各级各类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具体包括:

1. 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

2. 校级科研机构,是由学校批准建设的科研机构;

3. 二级单位科研机构,是挂靠各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的科研机构;

4. 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是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联合校外单位、主体部分设立在我校的科研机构。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不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学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实行统一管理。除遵循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外,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管理还需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管理还需根据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学科、科研、人事、资产、财务、审计、后勤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研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对有关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等。

第六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机构建设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申报、运行检查和考核评估;协调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思路;

2. 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符合我校发展优势和区域特色,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3. 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主要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博士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40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4. 有明确的挂靠二级单位。

第八条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除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

1. 有明确的合作方的背景材料及合作方式;

2. 合作方能够提供连续的研究经费支持,并进入学校财务账户;

3. 主要成员应为我校在职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程序

1. 符合条件的,由科研机构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和行政批准后,报科研处。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科研机构名称、科研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队伍(包括主要研究人员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学位、职称及主要研究方向)、已有基础(包括实验仪器条件、取得成果、项目、经费等)、建设规划与目标(包括当年以及三年内的发展规划,并有明确的验收评估指标)。

2. 科研处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3. 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由挂靠科研处的校科协、校社科联分别发文,并予以授牌。

4. 级科研机构对外统一使用“常州工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的名称。

第十条二级单位科研机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设立,报科研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拟建科研机构名称、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研究队伍和建设目标等;对外统一使用的名称应明确二级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其申请报告除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与校外单位的合作协议;科研处联合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由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发文并予以授牌。对外统一使用“常州工学——×××(校外单位)研究院(所、中心)”的名称。

第三章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主管部门所颁布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按校级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校级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不属于行政范畴,日常的业务开展和机构运行由挂靠单位负责管理;校级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负责科研机构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人分别由校科协、校社科联或产学研工作办公室行文聘任,视为科级任职经历。

第十四条校级科研机构(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研究队伍主要由兼职人员组成,根据发展的需要,可以由挂靠单位申请、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设立专职人员编制。

第十五条对于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给予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日常运行经费,并在挂靠单位的用房计划中统筹考虑科研机构的办公用房;挂靠单位应适当给予经费支持,各科研机构应主要通过申报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多渠道筹措经费。

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其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由合作单位提供,挂靠单位可适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二级单位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与业务经费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的撤销、合并或分立以及科研机构名称、负责人和成员的变更等事项,由二级单位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由科研处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章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工作由科研处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1. 年度检查。科研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填写年度科技统计,报告年度的科研项目、经费、成果、人员、活动等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2. 周期评估。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主管部门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估,没有考核办法的,按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按合作协议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校级科研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根据科研机构建设基本目标并结合任务书指标进行考核。

二级单位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并将考核评估的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对科研机构建设成绩突出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性经费支持;对于评估未达标的,学校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达标,否则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