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4号(常州工学院)
常州工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常州工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8日
常州工学院章程
序言
常州工学院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成长的新型地方普通高等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常州工业技术学院与常州市机械冶金职工大学合并组建。2003年,传承常州百年师范教育传统,由常州教育学院、常州师范学校、武进师范学校组建的常州师范专科学校(筹)并入常州工学院。
常州工业技术学院起始于1978年创办的常州市七·二一工业大学,1979年改名为常州市职工大学。1980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州市创建了常州市职业大学,与常州市职工大学实行“两所学校,一套编制”办学模式。1982年,经教育部批准,常州市职业大学更名为常州工业技术学院。1999年3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州市轻工业职工大学并入常州工业技术学院。
三十多年来,学校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地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不断完善“以学生为根本,以教师为主体,全员参与、全方位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求实求新、爱国为民”的校园精神、“团结、严谨、求是、创新”的校风和“教会、学成”的校训,“以零距离为特征、产学研有机结合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办学特色,是一所培养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七个学科门类高级专门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行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常州工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I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是江苏省常州市通江南路299号,另有新北校区(常州市巫山路1号)、继续教育教学点(常州市会馆浜5号)和科技产业园(常州市长江北路26号)。学校网址为www.czu.cn和www.cit.edu.cn。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以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常州,服务江苏,辐射全国,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社会贡献度,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常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七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职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承担传承与创新地方文化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为基本教育形式,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满足社会以多种形式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完善学校教育实施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本科高等教育为主,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调整学科专业;围绕地方支柱产业、新兴战略产业强化优势学科专业,调整弱势学科专业,形成以工科为主、多学科相互支撑且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育教学过程、学生考试考核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重视基础研究,大力开展应用研究,不断提升学科水平和研究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开展技术研发与推广,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鼓励、支持教师跨专业、跨学校、跨行业协同开展项目研究,实现智慧、技术和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科研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加强科研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科研工作管理与评价制度,褒奖科研成果卓著的教师和学生;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托人才、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技术、管理、文化辅导和咨询平台,依托平台,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难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托教育资源优势开展继续教育,依法设置成人教育函授站开展函授教育;依托开放大学开展社区教育;依托政府、行业设置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面向区域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开放资源,实行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实验室、实训中心等设施设备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服务社会工作进行管理,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同步保值增值。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多种方式继承地方优秀传统文化,有组织地开展地方文化研究,积极参与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系统的建设,为国家、地方文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传承的基础上探索地方文化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合作,为文化产业提供创意和产品,促进地方文化的繁荣和进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将地方优秀文化与现代大学文化有机结合,增强学校文化整体竞争力。
第五节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强化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理事会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广泛开展与国(境)外高校多样化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基本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常州工学院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遵循按需设岗、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校内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促进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其他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发展理事会,由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理事长,每年召开1~2次会议,研究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积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第四十条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组织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常州工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常州工学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常州工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常州工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在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副书记临时主持工作。
常委会实行常委会议制度,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四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其他校领导临时主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十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兼任,或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授予学位的决策、审议、评议与咨询组织,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三)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其履职情况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工会。工会是教职员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组织,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七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修订《常州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
(五)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依据《常州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接受学生委员的卸任,讨论并决定学生委员的增补和罢免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通过学生会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构和权利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级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七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章二级学院(教学部)
第一节二级学院(教学部)职权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设置和调整二级学院(教学部)。二级学院(教学部)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实体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相应建制的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具有同二级学院(教学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提出本单位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订并实施本单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本单位学生教育与管理、毕业生就业、校友联络等工作。
(四)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并按章实施管理。
(五)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创新和社会培训活动。
(六)对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并进行有效管理;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七)规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本单位各级党团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信息、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保密与安全稳定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二节 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七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七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二级学院(教学部)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工作。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学校的要求设立相应学术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工会等组织,依据各自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学科、专业以及学生的数量及师资队伍等实际,可设立系一级建制,具体负责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教职工、学生和校友
第一节教职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八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进行学术创新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江苏省和常州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江苏省和常州市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学生
第八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和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各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多种渠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五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参与各类课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及有关单位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九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的伤害事故。
第三节校友与校友联谊会
第九十八条 校友是指曾在常州工业技术学院、常州市轻工业职工大学、常州市机械冶金职工大学、常州工学院、常州教育学院、常州师范学校、武进师范学校、常州师范专科学校(筹)及以上各校前身学习过的所有学员;在上述学校工作过的所有教职工。
第九十九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关心校友、帮助校友、服务校友。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校友联谊会。校友联谊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零一条 校友联谊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校友联谊会致力于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促进校友为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及学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章学校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一节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经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手段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促进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吸收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作用。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合理配置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部门在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经济活动实行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委托审批;校长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及管理状况。
第二节资产及其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三节后勤管理与校园安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建立管理与服务分离、职责与权利明晰的后勤保障体制。后勤管理机构与服务组织各司其职,协同保障教育、科研和师生生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建立协调、统一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体系,保障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章学校标志与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建立形象识别系统。学校形象识别系统包括校徽、校标、校旗、校歌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书法体校名全称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是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是白底红字。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校标是以书法体校名全称、英译校名全称以及大树、语林为主要设计元素的图案组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3︰12,旗面为标准色红色或标准色白色,旗面中间印书法体校名全称,红色旗面印黄色校名,白色旗面印红色校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大树下语林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21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并依照本章程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4号(常州工学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