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工作问答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3-16 浏览次数: 964

 1问:党组织对在工作调动中只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2问:党组织发现有的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在接转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3问: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学习、工作岗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4问:党组织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受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受,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5问:预备党员调入新单位后,如何履行转正手续?

答:预备党员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对该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的情况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其转正手续,应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办理。如果在原单位延长了预备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延长预备期的理由,或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及现在能否转正的意见,向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介绍清楚。调入单位的党组织,不能因为该预备党员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拖延讨论其转正问题。

6问:选举基层党委会、支委会成员对党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有关规定:党的省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区县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党龄要求。但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人选,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这一点。

7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哪些人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一般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因患有精神病等不能表达个人意志疾病的;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没有转走的;4.正在服刑期的。

8问:哪些党内职务的选举要进行差额选举?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候补委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员会委员。

9问:在选举中,当选票数应如何确定?

答: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时,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在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10问:选举中出现哪些情况要进行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投票?

答:1.选举中有欺骗、贿赂、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上级党组织有权作出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报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执行;2.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3.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4.选举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5.遇到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11问:党员在调出所在单位时,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

答:党员因调动工作、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临时外出学习、参加会议等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应开具党员证明信;常员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2问:我单位有一位预备党员平时在工作中表现很突出,请问这位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答:预备党员可以参加评选优秀党员的活动,在评选过程中,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不直被评选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表现突出,党组织可以进行表扬,或推荐他们做先进工作者。

13问:我单位有一名党员自费出国留学,由其家属代交党费,请问像这样的党员应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共产党员自费出国留学的问题,可依据中组发字(1981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依据文件规定,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办理自费留学手续的基层党组织(一般即原单位党组织)。在出国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提出要求,教育他们以适当方式同驻外使领馆和原单位保持联系。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党员超过批准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者,停止党籍,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回国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经原单位党委审查批准,恢复党员组织关系后,补交出国期间的党费。国内无工资的留学人员,可按出国前缴纳数额交纳党费。

14问:如何确定哪些预备党员需要延长预备期?

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的。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入党后犯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还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15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因病住院或在家全休超过三个月甚至半年以上,能否按期转正?

答:预备党员长期休养,在预备期满时,党组织应根据他在病休期间的表现,如对党的信仰、组织、观念、对疾病的态度、群众关系等,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16问:被延长了预备期的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为正式党员?

答: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是为了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延长的时间是根据预备党员的问题确定的,因此不能提前转正。

17问:在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文件中,没有对学生党员(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交纳党费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这部分人员应如何交纳党费?

答:学生党员(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以及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应参照中组部规定中党费收缴第七条规定执行,每月交纳党费两角。但如果党员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可以按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