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开展评选常州工学院科研标兵活动,旨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科研活动,推动我校科研工作不断取得进步。
第二条评选常州工学院科研标兵,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评选范围为我校教职工,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科研工作者。
第三条常州工学院科研标兵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
第四条成立常州工学院科研标兵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常州工学院科协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常州工学院科研标兵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负责推荐。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各推荐单位推荐的人选,在严格掌握条件、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常州工学院科研标兵须对学校当年的科研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评选标准参考申请人当年获得的科研工作量分值,且申请人当年须至少获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
1. 获批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或其子项目;
2. 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
3. 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
4. 获批三年期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其它项目;
5. 获批省部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类科学技术奖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我校排名第一;
6. 获得当年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或鼓励奖;
7. 获批国家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类科学技术奖;
8. 发表SCI一区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我校认定的A类期刊2篇及以上,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9. 当年纵横向到账经费理工类超过150万元,社科类超过60万元,体育类超过40万元;
10. 获批省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
11. 其它经评委会认可的成果。
第八条被评为“常州工学院科研标兵”的,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由常州工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