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科研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我校新引进高层次人才、中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资助申报国家、省基金预研究项目及其他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选题,支持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鼓励党政管理干部开展工作研究等。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选题应符合学校学科研究方向。
第二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项目管理、严格评审程序、坚持公平竞争、实行择优资助,支持和培养学术科技人才,尤其是青年学术骨干。
第三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具备申报国家、省基金项目条件的研究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可与当年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指导性项目合并进行申报,统筹安排项目资助经费。
(2)省部级以上基金培育项目。是指当年申报国家级基金项目未获资助,但评审成绩良好,有望取得研究突破的项目。
(3)委托项目。包括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专项(含辅导员项目)、学校改革与发展重点课题专项等。
第四条学校科研基金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省部级以上基金培育项目的资助经费,从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委托项目资助经费,从委托部门预算项目中列支。
第五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和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共同管理。科研处负责宏观管理与目标控制,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及监督等过程管理。
第二章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时间:每年10月。
第七条申报对象:
(1)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2)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能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有一定研究基础;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申报学校科研基金时,应确保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占较大比例。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1)有重大应用前景,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研究项目;
(2)对学校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科技创新团队等项目建设起促进作用的研究项目;
(3)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研究项目。
(4)上一年度申报国家级基金项目未获得立项支持,但网评成绩良好的项目(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网评专家建议资助),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可列为当年校级重点项目予以优先资助,但申报前主要研究内容已获得学校立项资助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基金培育项目,每位申请人仅资助一次。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1)正在主持学校科研基金项目者;
(2)正在主持市厅级以上纵向项目者;
(3)无故延期结题者,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请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具有正高职称者申报。
第十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对主持人实行限次申报,且不能连续申报,原则上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2次;项目申报不能重复,同一(或相近)项目已获得学校或上级单位批准立项的,不能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申请人填写《常州工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初评,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予以发文,批准立项。
第三章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及管理
1. 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常州工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逾期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2.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期限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为2年。
3. 中期检查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流程为:
项目主持人每年须填写一份项目研究年度进展报告和下年度计划实施表,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年12月底统一报送科研处。
4. 中期检查内容如下:
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力量;研究进展是否按计划进行;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取得预期阶段性成果。
5. 具有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研处作撤项处理,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请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主持人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离职;
(4)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6.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更换。
7. 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时,项目主持人须向科研处提交经所在单位审核的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三条项目鉴定、验收和结项
1.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由科研处集中办理,时间安排在每年11月份。
2. 项目结项基本要求。项目研究按原计划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指标。其中:
重点项目须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以上,或出版专著1部,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一般项目须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以上。
在研期内,如以同一研究主题申报获得省部级以上资助项目,可申请自动结项,自动结项的结余经费转入省部级以上资助项目。
3. 研究成果必须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形式可为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调研报告、专利、软件及其它产品等,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结项程序: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写《常州工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项表》,登录学校财务平台核对经费使用情况,并将最终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项目任务书》)提交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初审结果统一报送结项材料。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科研处每年发文公布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结项评审结果。
第四章 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科研基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合同要求合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第十六条职责与权限
为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用,合理确定学校、教学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实施绩效考核等。
3. 科研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项目预算编制,组织预算评审;负责项目申报、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监督科研经费使用,协助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学校人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绩效的考核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协助纪检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4. 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加强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和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5. 资产管理部门参与科研项目经费中设备的论证,负责设备的购置、验收、入库等管理工作,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物资耗材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6.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 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 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6.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 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照常州市上一年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支取劳务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 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的编制。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决算。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执行和使用。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按预算规定的开支和项目进度执行,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报销接受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的监督与检查。科研经费支出需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分类审批。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经科研处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间接费用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结算
1.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结题和财务结账手续。
2. 中止、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统一收回学校进行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1.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2. 科研项目办理结题后形成的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以验收证书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可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示的开支范围内继续使用,一年后仍有结余的则收归学校。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资产的购置按照学校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执行,并办理登记入库和领用手续,其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组成员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常工政〔2017〕2号文中的《常州工学院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