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不仅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二条 为切实做好我局“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各基层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优”工作的成效将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标准。
第四条“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推优条件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五条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六条凡团的关系在我局的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任务,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向党组织推荐对象。推荐对象的具体条件为: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对不良倾向敢于斗争,敢于碰硬。
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服务态度好,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综合素质较高,积极参加单位的各项活动,在单位的学习、工作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七、要求入党的团员,必须态度端正,目的明确。
八、被推荐者要由团支部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报同级党组织和局团委。
第八条获得市级包括市直机关团工委、局团委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团组织负责人,提出过入党申请的,要优先向党组织推荐或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一年进行一至两次,推荐比例一般应为团员总数的10-15%。
第十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工作程序是:
一、团支部对本年度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大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即成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意见。
三、团支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专人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表现。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
(三)不定期对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核,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四、团支部召开支委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全面衡量、讨论确定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在单位内公示7天。
五、被推荐人详细填写《杭州市规划局团员推优入党登记表》,团支部签署意见,然后报送所在党支部和上级团委。
第十一条 团支部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公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推荐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可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推荐对象离开原单位的,其《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使广大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违反规定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制度规定被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消。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共青团杭州市规划局委员会。